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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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