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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
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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