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條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事人。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由第三人為選擇者,如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選擇時,選擇權屬於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