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04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