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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71條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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