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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5條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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