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33條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