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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02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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