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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00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
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
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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