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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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