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