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總長核定行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
二、檢察官分案符號。
三、檢察官代理次序。
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
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