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二、關於服務台(處)工作之研擬及執行。三、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四、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五、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