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經費之出納。二、關於物品之保管。三、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四、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五、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六、關於實物配給之辦理。七、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訓練及考核。八、其他有關總務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