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五、關於各項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七、其他有關研究考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