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四、關於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之分類。五、關於一般行政會議之籌劃及記錄。六、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