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配受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二、關於案件之分配。三、關於筆錄之製作及檢察官會議之籌劃、紀錄。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五、關於案卷之整理、編訂、保管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六、關於查詢案件簿冊之編製。七、關於收結案件及各種報表之編製。八、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紀錄科書記官並應受配置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