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總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總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總長核定之。前二項情形,檢察總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