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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總長核定。
主任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總長核定。
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前項文件,檢察總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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