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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檢察官對裁判確定之案件,應陳請檢察總長令交下級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應隨時簽報檢察總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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