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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對於下級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案件所為之處分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時,應詳列事實提出意見陳請檢察總長核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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