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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檢察官對於交辦之緊急事件,應提前辦理。
情節繁重者,並得陳請檢察總長指派其他檢察官協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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