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一、本組事務之監督。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五、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六、有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七、檢察總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