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研究發展業務之辦理及督導。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及審核。三、關於列管計畫之編擬、建卡、考核、評估及輔導。四、關於列管案件之追蹤管制。五、關於案件進行及一般業務之檢查催辦。六、關於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情形之登記。七、關於公文時效之管制及統計。八、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進行、輔導及管考。九、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