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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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