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受刑人入監指導。二、受刑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三、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四、受刑人社會資源需求評估及轉介。五、受刑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六、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七、受刑人出監後有關更生保護之聯繫。八、志工與社會資源之引進及宣導。九、其他有關調查分類及社會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