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分監掌理事項如下:一、受刑人之戒護。二、管理員勤務分配。三、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四、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五、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六、受刑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七、受刑人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八、受刑人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搜檢。九、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十、其他有關分監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