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矯正機關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研究發展之彙編、管制及考核。二、矯正機關業務評鑑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三、國際矯正機關(構)之聯繫、交流及推動。四、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五、矯正法規、制度之釐定、研擬及闡釋。六、法制之諮詢、研究、分析及評估。七、國家賠償、申訴及訴願事件之處理。八、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九、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