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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看守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前項但書規定之看守所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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