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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戒治所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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