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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應就曾任高級中學校長或具有高級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者遴任之。
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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