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