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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
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
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
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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