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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一、本處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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