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省調查處所屬縣(市)調查站,依各該縣(市)人口,區分如下:一、人口在六十萬以上之縣(市),設甲種縣(市)調查站。二、人口未滿六十萬之縣(市),設乙種縣(市)調查站。省調查處為專責辦理或機動支援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分區設工作站。前二項之調查站及工作站依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