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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調查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得置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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