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法務部調查局各省(市)及航業調查處(以下簡稱調查處)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一、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二、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三、重大經濟犯罪、洗錢及毒品防制事項。四、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五、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六、機關保防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事項。七、通訊監察及科技支援事項。八、上級機關特交之各類調查、保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