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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一、重要法案、法規事務之研擬、會核及審議。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
三、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規審查會議。
四、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審議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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