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掌理事項如下:一、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相關法規研擬及司法互助請求之執行。二、司法互助業務及其相關對外諮商。三、參與司法互助之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四、協助提供經貿法律談判、爭端解決之法律諮詢事務。五、涉外法律服務業諮商。六、洗錢防制業務之國際合作。七、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國際法與國際公約之研究及內國法化。八、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外國及大陸港澳地區法制之研議。九、其他交辦涉及國際及兩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