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血清證物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血清與其相關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二、去氧核糖核酸型別之區域人口頻率、資料庫之建立與其分析及研究。三、無名屍去氧核糖核酸型別鑑定及比對。四、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五、去氧核糖核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六、其他有關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