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一、執行一科。二、執行二科。三、秘書室。四、人事室。五、政風室。六、會計室。七、統計室。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一、執行一科。二、執行二科。三、秘書室。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