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十、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