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訓導處掌理事項如下: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四、學生假釋、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五、學生紀律及獎懲。六、學生體育訓練。七、學生課外康樂活動。八、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九、其他有關訓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