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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9條

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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