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
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人主管行政事務。
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