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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為其他之服務,應立即洽辦、答復或為妥適之處理,並應設簿登記。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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