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二、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執行。三、關於服務台(處)工作之研擬及執行。四、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五、協助推廣平民法律扶助事項。六、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七、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