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七、關於鄉鎮市調解業務之協辦。八、關於律師懲戒之移付。九、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十、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