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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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