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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檢察官於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閱。
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之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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